搶奪罪刑事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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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67條的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應當立案。搶奪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是構成搶奪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關於審理搶奪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
(一)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二)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
(三)搶奪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解釋第1條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分別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對觸犯搶奪罪的行為人進行刑事立案時,需要對其搶奪的財產數額進行認定,即行為人搶奪的財產數額達到犯罪所在地關於搶奪數額較大的標準。

搶奪罪刑事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奪罪】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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