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承擔誤工費的舉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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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承擔誤工費的舉證責任嗎?

一.僱主承擔誤工費的舉證責任嗎?

所謂誤工費損失賠償,是指對受害人從遭受人身損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內因暫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所導致的收入損失的賠償,其賠償的是健康權受損導致的受害人因傷不能勞動從而產生的受傷前後的收入差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的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據此,誤工費損失計算關鍵在於有證據證明“固定收入”“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的事實。同時,計算誤工費要考慮兩個因素,一是誤工期間;二是誤工費標準。誤工時間通常是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囑或鑑定機構確定的休息期判定的。在未經鑑定、沒有醫囑或醫囑時間明顯過短不足以保障受害人身體復原時,也可由法院根據單位出具的誤工證明和其他證據確定合理的誤工時間。誤工費標準是按照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大多數受害人在舉證過程中,誤將收入證明當做收入減少證明提交,無法證明實際損失的數額,法院只能按照全省上一年度其從事行業的平均標準計算誤工費。因此,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害人除了提供所在公司出具的收入證明和公司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外,在有條件的情況下還應提交以下證據材料:勞動合同,證明與單位建立的勞動關係和工資收入等情況真實有效;收入減少證明或工資卡的銀行信息查詢單,直觀反映工資減少情況;對於工資超過個人所得税起徵點的,可提供個人所得税的納税證明。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證據材料均應加蓋出具單位公章,以提高證據的證明力。

綜上所述:誤工費的舉證責任是由受害人來承擔的,僱主只能説在你需要工資收入證明時提供給你收入證明的證據。當受害人收集好證據後,要及時送往司法機構進行審核,審核一旦通過,受害人就可能去找肇事者索要誤工費的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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