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孩子能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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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能選嗎

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離婚的,有未成年子女的,是需要確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的。如果夫妻雙方當事人能夠協商的,可以協商解決,如果不能協商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那麼,父母離婚孩子怎麼判呢?下面,本站網小編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一、夫妻離婚孩子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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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孩子能選嗎?具體內容規定是什麼?

十週歲以下的孩子沒有選擇權。十週歲以上可以考慮孩子的意見。

《婚姻法》規定,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夫妻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離婚時孩子歸屬基本原則是“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第一,哺乳期內的子女由母親撫養為原則。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

《婚姻法》規定: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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