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發高温補貼提出辭職可以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2.08W

一、不發高温補貼提出辭職

不發高温補貼提出辭職可以嗎?

如果用人單位依法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而不發放的,屬於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勞動者可以向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高温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温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温天氣下(日最高氣温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温補貼。

二、相關規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 勞動者從事高温作業的,依法享受崗位津貼。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温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温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與安全生產法律、行政法規,危害勞動者身體健康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整改或者停止作業;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用人單位及其負責人的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工作時間、工資津貼規定,侵害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

用人單位應當在符合發放高温補貼的條件下,及時發放高温補貼給勞動者,這在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的,對於用人單位拒不發放高温補貼的情況,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並提供相關證據,經查實後,行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的法人作出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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