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種情況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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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種情況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在何種情況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下列情況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
1、被告認為受訴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法院或者下級法院管轄的。
2、被告認為受訴法院違反地域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其他地方法院管轄的。
3、被告認為受訴法院同時違反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規定的。
4、提交答辯狀期間屆滿後,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致使案件標的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標準的。
5、因仲裁條款或協議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而受理的民事訴訟,被告一方有權對法院的管轄權提出異議,受訴法院應就管轄權作出裁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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