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新社保問題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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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社保問題條例
2023廣州社保問題條例,社保補繳新條例
一次性補繳業務類型分別有以下5種,為廣東省户籍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辦理:   1、企業未參保人員(237號文)。2011年7月1日前曾與中央、省直和軍隊駐穗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原單位為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因所在單位關閉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無生產經營能力等原因無力承擔繳納責任或因超過法定時效無法要求用人單位補繳,從未參加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   2、未參保集體企業人員(193號文)。原單位為中央、省屬和軍隊駐穗城鎮集體企業,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的人員。   3、離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91號文)。在1978年6月1日後離開中央、省直駐穗機關事業單位,離開原單位前工作時間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原身份是幹部(含經縣以上人事部門批准的聘用幹部,不包括單位自行聘用的幹部)和固定工的人員(不包括原單位工作期間按規定應參加我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   4、宗教教職人員(45號文)。2012年2月前已年滿60週歲且仍在我省從事宗教教務活動的我省户籍宗教教職人員,可自願按照屬地原則,一次性繳費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5、早期離開省屬國有集體企業人員(7號文)。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間離開原企業,且離開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國家和省計算連續工齡政策規定,不能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原固定工(含幹部)人員。(原企業是指1994年1月後參加省直養老保險統籌的省屬國有和縣以上集體企業(含參加省直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中央、軍隊企業以及原改制破產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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