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 2024最新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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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其他教育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發生重大傷亡安全事故的行為。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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