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哪些孩子無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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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哪些孩子無繼承權
民法典中哪些孩子無繼承權
【問題解析】
無繼承權的子女有,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以及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人會喪失繼承權。未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沒有繼承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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