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管轄權案件移送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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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管轄權案件移送規定有哪些?

民事管轄權案件移送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本法院管轄的,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據此規定,移送管轄的適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人民法院已經受理案件。若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歸本法院管轄的,不存在移送管轄問題,應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依法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因此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三)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這是對移送案件法院的要求,即不得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於該院的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如果收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於該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與移送管轄不同,管轄權的轉移是指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該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移送管轄所移送的對象是民事案件,而管轄權的轉移所移送的法院對民事案件的管轄權限。

對於移送管轄權的情況下,是需要由受理法院和管轄法院之間通過協商來進行認定的,特別是對於案件複雜的情況下,可以使得多個地區的法院都有管轄權,這時可以根據訴訟案件的審理需要來確定管轄法院,也可以由上級指定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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