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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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符合哪些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誌或者中文警示説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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