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一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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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一律無效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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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一律無效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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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式條款與霸王條款還有一定的區別,對於霸王條款我國是一律認定為無效的,但就格式條款而言,就需要區別對待了,也就是説,在格式條款中也有一些是無效的。那究竟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呢?馬上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一、哪些格式條款是無效的我國《合同法》第 40
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合同法》第 52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法》第 53 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負責條款無效: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所謂免除責任,又可以稱為免除主要義務,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免除格式條款提供者按照通常情形應當承擔的主要義務。所謂加重責任,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在通常情況下對方當事人不應當承擔的義務。所謂排除主要權利,是指格式條款中含有,排除對方當事人按照通常情形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二、格式條款怎麼訂立?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同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説明。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合同法第39條第1款所規定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從上文的介紹中瞭解到,要是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同時,若約定的格式條款內容違反相關法律的規定,導致合同無效的話,那麼肯定該格式條款也是被認定為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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