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農田改挖魚塘 - 正規的合法手續應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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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農田改挖魚塘,正規的合法手續應該怎麼做
一般農田改挖魚塘,正規的合法手續應該怎麼做
1、如果是基本農田則絕對不可以改變用途。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佔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一般農田也要經過批准才可以改變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12條已明確規定:“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條: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佔用的耕地。本條例所稱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而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第三條:基本農田保護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利用、用養結合、嚴格保護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作為政府領導任期目標責任制的一項內容,並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監督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檢舉、控告侵佔、破壞基本農田和其他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條: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全國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依照本條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工作。
第七條:國家對在基本農田保護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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