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是否為合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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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是否為合夥關係
如何認定是否為合夥關係
合夥協議是合夥成立與存續的必要條件,合夥協議一般應反映出合夥的實質內容,明確合夥人的權利義務,規定合夥的經營方式等。當事人間是否有合夥協議,法官應從以下三方面加以判斷:
1、當事人間有無書面合夥協議。書面合夥協議是當事人間合夥關係的直接證據,書面合夥協議應對合夥人的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作出規定,合夥人在協議上簽字合夥即告成立,不以合夥人是否已出資為成立條件。如果當事人在書面協議中約定立刻出資多少錢,合夥作什麼生意,但又約定一方負責日常經營,在合夥期滿後負責經營的一方返還另一方的出資並支付利息。顯然,這種書面協議僅具有合夥之名,實質為一種借貸關係。
2、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無該合夥組織的登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登記的,反映出為合夥組織實體和合夥人、出資數額等情況的,應認定當事人間有合夥協議,因工商登記能夠反映合夥成立時的初始情況以及變更等情況。
3、是否有口頭協議。沒有前兩項情況的,但具備合夥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協議。因為合夥人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種責任在法律上是一種加重責任,所以合夥當事人應簽訂書面合夥協議,但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允許有口頭協議。口頭協議必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法官對口頭合夥協議的認定應持慎重態度,對當事人有關合夥的陳述、證人證言的真實性及證明內容等情況應嚴格審查,對存在矛盾不能合理解釋的,不宜認定為有口頭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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