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 - 同居關係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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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同居關係怎麼認定?

法律上的婚姻成立需要滿足法定條件並經法定程序成立,但是如今的社會出現許多未經登記,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臨到分手時產生種種糾紛訴至法院的現象。要解決這類問題我們需要了解實踐中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下面就讓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吧。

一、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

同居是男女雙方沒有依法締結正式的婚姻關係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雙方自願選擇的一種生活方式,但這種關係是脆弱的兩性關係,不僅同居雙方的利益無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會的負擔和不安定因素。

同居關係不同於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終身共同生活為目的的臨時組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明文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所以同居的男女雙方雖然沒有經過合法程序結為夫婦,但是雙方都應當沒有配偶。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這種情況雙方應當解除同居關係,必要時可以追究行為人的責任。

二、同居關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探討同居關係的界定問題,就必然會涉及到與之有關的事實婚姻問題。同居關係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前稱作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在主觀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觀上具有未經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實,羣眾也認為其為夫妻關係的結合。與今天的同居關係不同,事實婚姻是婚姻關係的一種,除了沒有經過法定程序領取結婚證以外,跟合法婚姻一樣滿足結婚法定條件,當時的婚姻法是支持其存在的。

至《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佈後事實婚姻就不再受婚姻法承認,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未到結婚年齡的公民以夫妻名義同居的,或符合結婚條件的當事人未經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的,其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通知》中更明確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更改後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的事實婚姻得到了舊條例的認可,也就是説,如果在羣眾眼裏,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經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關係,那麼就能夠以事實婚姻的方式進行處理。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後出現的同居關係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因同居關係產生的財產問題和子女撫養問題,法院在處理時應當一併處理。

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護的一種關係,一旦起了糾紛,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也很難得到救助。所以建議您儘量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合法結合,方能避免因此產生的糾紛。至於該如何認定同居關係,就需要從實際情況分析,看未婚男女是否滿足規定的條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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