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撫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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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撫養關係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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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撫養關係如何認定

第一,如何判斷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事實?
通常情況下,未成年的繼子女隨生父與繼母或隨生母與繼父共同生活,即有撫養事實。在多數情況下,判斷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撫養事實進而認定是否為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係並不難,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比如繼父母負擔了繼子女一定的撫養費用,但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沒有直接撫養權。繼父母對繼子女是否有能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則有不同認識。
我們認為,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有可以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生父或生母對子女有直接撫養權,二是繼母或繼父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點例外,就是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繼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雖然跟隨有直接撫養權的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認定繼父母對繼子女有能形成撫養關係的撫養事實。當然,在撫養事實的認定方面,實踐中乃至理論上的認識還不統一,有待法律或司法解釋作出明確規定。
第二,撫養事實至少持續多長時間才算形成繼子女撫養關係?
關於這個問題,無論是法律,還是司法解釋,均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是具體案件具體分析,尚無明確尺度。
有觀點認為,繼父或繼母與受其撫養達5年以上的繼子女,適用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我們認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司法實踐中,還不能因撫養事實持續時間短而否認形成撫養關係。但是,如果撫養事實持續時間少於2年,要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係,應特別慎重。因為是否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撫養關係,涉及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也涉及到繼子女對繼父母是否負有贍養義務,進而關係到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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