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關係如何認定 - 怎麼認定同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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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如今,未婚同居的現象是比較多的,常見於年輕男女之間。不過,需要注意這樣的關係在我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實踐中也容易產生糾紛。因此,在實際處理相關糾紛的時候,就需要對同居關係作出認定。那到底同居關係如何認定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同居關係如何認定,怎麼認定同居關係?

一、同居關係如何認定

1、在內部關係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以夫妻相稱可表現在稱謂上互稱“老公”、“老婆”、“愛人”“親愛的”、“寶貝”等極其親密詞語,或者帶有隻有長輩至親才能稱呼的“小名”、“暱稱”,或者是專屬於兩人之間的帶有特定親密含義的“愛稱”等。需要指出的是,不能僅憑藉雙方之間向外人介紹對方時用“這是我朋友”,就徹底否定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表現在:雙方搬到一起共同居住;互相履行象夫妻關係一樣的性權利和義務;生活上互相關懷、互相照顧;工作上互相理解、互相幫助、互相支持;經常結伴快樂出遊;雙方已經到專業影樓拍攝了婚紗照,製作藝術影集和展示照片。

2、在外部關係上,以夫妻相稱。

以稱謂表示夫妻相稱。向雙方的家人、親屬、朋友、同事介紹對方是自己的“老公”、“老婆”、“愛人”等。

以行為表示夫妻相稱。如:共同接待、安排雙方父母、親屬、同事、朋友的探訪,接待中分工負責、井然有序、不分你我;時逢佳節(尤其是春節),雙方共同購置年貨、禮品共同去探訪雙方的父母、親人;共同參加各自單位組織的外出旅遊,公開共同居住,不避耳目;雙方經常、頻繁地互為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對方辦理銀行卡、銀行取款、購買生活物品、簽訂各種合同、代理與對方所在單位的同事或者朋友之間的經濟往來等等。

3、在經濟關係上,不分彼此,主要收支混同。如果雙方雖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但經濟上彼此獨立,支出實行AA制,或者約定三七或四六的比例承擔,那麼雙方取得的共同財產如無另外約定,就要以按份共有關係去認定。大部分同居關係中,男女雙方對於日常支出往往都是不分彼此的,如柴米油鹽、煤水電費等,誰也無法準確計算到底各自承擔多大的比例,如果真的分得很清的,兩個人可能同居時間也不會太長了。所謂主要收支混同,也就是雙方對於購房、購車、購整套家用電器、裝修房屋等等必須動用雙方經濟資源的消費時,齊心協力、共同湊錢、共渡難關。在這種情況下,出錢的多少並非是至關重要的,重要的是雙方在思想上、行為上是否將對方作為自己的經濟共同體。

4、對共同生活的貢獻上,不分大小、不分彼此、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對於沒有工作的全職太太(也可能是全職老公,現實較少)將主要精力致力於做家務、伺候雙方父母、撫養小孩、料理對方生活付出較多的,雖然都在花對方的錢,積累的財富,如雙方無另行約定,也應按共同共有對待。雙方在共同生活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有的雙方都上班掙錢;有的一方掙錢,一方做家務為主;有的一方掙得多、工作也輕閒,家務也負擔得多。家庭事務總量是一定的,一方付出得少,對方必然付出得多,但總的原則是雙方都積極地為共同生活而付出,雙方也都能體諒、包容、理解對方對共同生活的所作的貢獻,並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直穩定、和諧地共同居住生活,在共同生活期間取得的收入也當以共同共有對待。

總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應綜合評定,切不可以點斷面,以偏概全。不能單獨以“未以夫妻名義對內相稱”、“未以夫妻名義對外相稱”、“未出資購置某項財產”、“沒有掙錢養家”、“經常不在家吃飯”、“為了讓父母歡心才帶他(她)共同探親”、“各拿各的工資卡”就認定雙方未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二、同居關係如何解除

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沒有法律效力,是一種事實關係。

同居關係的解除,分以下幾種情況:

1、一方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中可能構成重婚罪,法院應當受理並予以解除。

2、同居期間沒有產生子女撫養以及財產糾紛的,法院不予受理。

3、同居期間產生財產以及子女撫養糾紛的,法院應當受理。

4、1994年2月1日之前雙方形成事實婚姻的,人民法院應視為合法婚姻關係對待。該日期之後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同居關係是生活中常見現象,不受法律保護,因而也需要特別關注。而實踐中,需要處理同居方面糾紛的話,則就需要先搞清楚同居關係如何認定。要是無法認定男女之間存在同居關係的話,則是不能按照同居關係作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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