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內可否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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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內可否起訴離婚
哺乳期內男方起訴離婚是否可以

我國《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36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因此,正是在哺乳期內,男方是不得提出離婚的。如果你同意協議離婚的話,由於涉及到孩子的撫養問題,作為撫養費來説,男方是必須支付的,這不是賠償問題。


另根據《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儘管男方藉口沒有房產、存款可分割,但依然可以據此要求其對你給予適當的扶助義務。


從原則上來看是不行的,但如果男方卻是存在特殊情況,若證明孩子並非是自己親生的話,則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也是會准許夫妻離婚。當然要是此時由女方起訴離婚或者雙方協議離婚的話,那麼也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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