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證據定案規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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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接證據必須客觀真實。要對收集到的間接證據逐一查證落實,查明每個間接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保證每個間接證據本身真實可靠。如提取的物質痕跡是不是犯罪行為留下的,鑑定結論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可靠等。間接證據的客觀真實性是正確運用推理的基礎。如果間接證據本身不可靠,當然不可能做出正確的結論。這個規則對於審查各種證據都是普遍適用的。在辦案中的間接證據數量較多,關係複雜,真假並存,這就需要對於每個間接證據反覆查證,以確定其真實性。

間接證據定案規則有哪些

(二)間接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客觀聯繫。這是運用間接證據認定案件的前提條件。要判明各個間接證據與案件的主要事實在客觀上是否有內在聯繫,防止把那些與案件毫無關係的材料,當作間接證據加以收集和使用。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的客觀聯繫是多種多樣的,它們可能是引起犯罪的原因;是決定、制約犯罪的條件;犯罪造成的後果;是伴隨犯罪而發生的情況,等等。由於存在着各種複雜的內在聯繫,所以仔細地分析它們之間是否具有客觀的內在聯繫,有什麼樣的聯繫,要防止把只有表面上的聯繫當作客觀的內在聯繫,而作為間接證據使用,延誤訴訟時間,影響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三)間接證據之間以及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必須協調一致。所有間接證據要環環相扣,協調統一,互相印證,結合起來必須能夠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在這個證據體系中, 各個證據必須互相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互相脱節,如果間接證據之間不相符合,互相脱節,就應當通過進一步調查研究,查證清楚之後,才能確定其證明效力。

(四)所有查證屬實,準確可靠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只能得出一個結論,證明一個唯一的事實,並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

間接證據在司法實務中是不能直接作為用於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依據,也只有將其與其他證據相結合才能更好地發揮功效。同時,間接證據定案規則的適用過程是一個複雜的司法活動過程,其需要大量的專業法律知識作為基礎。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宿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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