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合同糾紛 - 質量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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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合同糾紛 質量不合格
怎樣認定房屋質量不合格,房屋質量不合格怎麼辦?
一、怎樣認定房屋質量不合格根據《解釋》第12條和第13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賠償損失。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有權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那麼,應如何認定房屋的“主體結構”、“不合格”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這些概念呢?從技術角度看,所謂“主體結構”是指房屋的主要構件相互連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間構成體。主體結構必須具備符合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確保承受建築物本身的各種載荷。如:地基、承重牆等,這些部位出現結構性迸裂、傾斜、坍塌等問題,應當視為主體結構存在問題。所謂“不合格”,應指房屋未能通過驗收或經核驗被認定為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情形。“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應指由於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房屋滲水、地面空鼓、牆皮脱落等,不屬於房屋的主體結構性問題,而屬於非結構性的質量瑕疵,出賣人應當對此予以修復,買受人不能因此要求退房。二、房屋質量不合格怎麼辦如果購房者入住後發現房屋質量不合格,可以解除購房合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和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房屋正常使用的,購房者可要求解除購房合同,並要求開發商承擔賠償責任(具體參閲本節第四項退房糾紛的處理),其它房屋質量問題,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限期修復,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拖延修復的,購房者可以自行或委託他人修復,修復費用由出賣人承擔,因修復造成交房延誤的,可要求開發商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房屋的質量應以工程質量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為依據,購房者對房屋質量存有疑慮的,可委託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對房屋質量進行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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