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法律關係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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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法律關係的客體
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客體是什麼

知識產權客體是人們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中所創造的精神產品,即知識產品。知識產品是與物質產品(即民法意義上的物)相併存的一種民事權利客體。


通常所説的知識產權常分為三大類,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因此,我國知識產權客體中:


1.專利權的客體有三種: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及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但,我國《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1)科學發現;


(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3)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4)動物和植物品種;


(5)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2。商標權的客體為商標。


商標是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誌,向社會公眾直接傳遞商品或服務來源方面的信息。這些信息包括何人為該商品或服務的生產者或提供者及其商業信譽如何,商品或服務的質量及聲譽如何等等。


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


3.著作權的客體為作品。


作品必須能傳播文藝或科學思想,它是一種信息的載體,而不是一種實用工具和手段。


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中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記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計算機軟件;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綜合上面所説的,知識產權法是專門用來保護擁有產品的人,而且對於保護的客體就是所設計的產品,在產品進行設計成功之後就要按流程來申請護保,這樣才不會讓自己的產品受到他人的侵犯,所以,自己的產品一定要自己受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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