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律關係客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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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應該之知道債吧,但是我告訴大家,債並不是只有借貸關係才會產生的哦,平時所説的借貸關係的債務,是二者之間相互簽署契約產生的。那麼債權是什麼呢?債權法律關係又是什麼呢?他的客體和他與物權法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呢?不知道了吧,下面本站就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詳細的説明。

債權法律關係客體是什麼?

一、債權的法律關係客體是什麼

行為。作為客體的行為特指能滿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通常也稱給付。行為主要是債這一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因為債權是請求權,債權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對債務人的物或其他財產直接加以支配。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二、物權法律關係和債權法律關係的區別是什麼?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物權法法律關係和債權法律關係 這兩種法律關係有什麼區別。

1、前者主體之間是一對多;後者通常是一對一

2、前者主體之間權利義務分離;後者權利義務一般混合

3、形成原因不同

4、客體不同,一個是物,一個是行為

三、債權的分類

1、法定之債與意定之債。(根據發生原因及債的內容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決定)

法定之債包括侵權損害賠償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及締約過失之債;意定之債主要是指合同之債。

2、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標的物屬性得不同)

3、單一之債與多數人之債。(債的主體雙方人數)

4、按份之債與連帶之債。(各方各自享有得權利或承擔得義務及相互間關係)

按份之債的各債務人只對自己分擔的債務份額負清償責任,債權人物權請求各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

在連帶責任中,連帶債權人在任何一任接受了全部履行,或者連帶債務人的任何一任清償了全部債務時,雖然原債歸於消滅,但連帶債權人人或連帶債務人之間則會產生新的按份之債。

5、簡單之債與選擇之債。(債的標的有無選擇性)

6、主債與從債。(兩個債之間的關係)

主債是從債存在的依據,從債的效力決定於主債的效力,主債消滅從債也隨之消滅。

7、財物之債與勞務之債。(債務人的義務是提供財物還是提供勞務)

以上,就是債權法律關係的客體,還有債權法律關係與物權法律關係的區別以及債權的分類,看了這些,大家是否懂得了債權法律關係呢,通過這篇文章的學習,相信大家也對債權法律關係有了更深一步的瞭解,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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