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訴訟法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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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訴訟法管轄範圍
行政訴訟法院管轄範圍
 關於行政訴訟法院管轄範圍,我國《若干解釋》第6條第1款規定:“各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和審查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這些規定都表明行政案件只能由普通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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