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與商事的留置權有哪些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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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與商事的留置權有哪些區別
民事與商事的留置權有哪些區別
民事與商事的留置權有哪些區別
1、主體不同。
商事留置權適用於商人之間因雙方的商行為而產生的債權,因此其主體即債權人與債務人都必須為商人,而民事留置權無此要求(參見《德國商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日本商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條)。
2、成立要件上不同。
民事留置權要求債權的發生與債權人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具有牽連關係,而商事留置權一般不作此要求。易言之,商人之間因營業關係而佔有的動產及其因營業關係所產生的債權,無論實際上是否存在牽連關係都 視為存在牽連關係,只要該動產是債權人因商行為而佔有的。之所以如此因為商人之間的相互交易非常頻繁且常常維持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此間各種債權債務關係不 斷髮生消滅,如果按照民法上留置權的要求,債權人必須精確地且逐一地證明每次交易所發生的債權與其所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之間存在個別牽連關係,非常困難。 為了加強商業交易中的信用,確保交易的安全,故擴大了牽連關係的範圍,各國商法典遂有此規定。
3、留置物的歸屬不同。
除非存在適用善意取得的可能,否則 民事留置權中被留置的動產必須是債務人的,而商事留置權中債權人留置的動產可以不是債務人的,即便債權人明知該動產並非債務的,商事留置權依然有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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