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獨資企業的税收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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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的税收問題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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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税收

根據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税收標準如下:

1.個人獨資企業適用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五級超額累計税率徵收個人所得税,不繳納企業所得税;

2.如果未辦理一般納税人認定,增值税票只能到税務局代開(代開税率為3%,實際税務局收取的税額是不到3%的);如果通過一般納税人認定那就需要安裝增值税專用發票開票系統進行開票,當然,增值税票需要到税務局買。

3.小型企業税率降到3%,是指不符合一般納税人認定標準的企業(即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統一降為3%。對於一般納税人而言,增值税由生產型轉為消費型,即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進項税允許扣除,但是該項固定資產的價值必須不小於2021元。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二條 房產税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一條 房產税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徵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五條 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税: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九條 房產税由房產所在地的税務機關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税暫行條例》:

第三條 房產税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沒有房產原值作為依據的,由房產所在地税務機關參考同類房產核定。

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税的計税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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