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合夥企業房產税的繳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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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合夥企業房產税的繳納問題

個人合夥企業,兩位股東,企業使用的房產是兩位股東共同擁有房產,但是房產證明不是企業名字,企業會計沒有對固定資產入帳,那麼在繳納房產税的時候是按照自有房產計税呢還是按照經營性租賃計税?依據是什麼?
  律師解答:
  上述情況,如果企業使用股東的房產,向股東支付租金,則該股東應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税;如果企業是無租使用股東的房產,對這一情形涉及的房產税問題,國家沒有統一規定,但有地方作出了明確,如《順德市地方税務局關於明確房產税若干税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順地税發[2000]350號)第五條第一點規定:對於由企業無租使用,但房產證業主名稱和企業名稱不同的房產,如同時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的,由企業按自用繳納房產税:

①企業確屬轉制企業或私營無限責任公司的;

②企業的法人和房產證業主名稱相同的;

③企業固定資產帳能真實反映房產價值的。

如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按無租使用有關規定徵税。
  因此,合夥企業無租使用股東的房產,是由企業按自有房產計税還是股東按出租收入計税這一問題,應按當地規定執行。如果當地沒有規定的,按主管税務機關的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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