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法七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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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七十七條

國家大力的發展知識產權法規,通過法律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通過法律打擊違法行為,保證知識產權市場平穩運行,也能激發人們創造、發明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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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條講的宣告緩刑,和死緩不同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rn 作為規範業主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物權法,本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據此業主不得隨意改變住宅的居住用途,是業主應當遵守的最基本準則,也是業主必須承擔的一項基本義務。如果業主確實因生活需要,如因下崗無收入來源,生活困難,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的規定。例如要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要符合國家衞生、環境保護要求等。在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定的前提下,還必須徵得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才可以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二者缺一不可。何為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因改變住宅為經營性用房的用途不同,影響的範圍、程度不同,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總之,不論是否為隔壁的業主,還是相鄰或者不相鄰的業主,凡是因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受到影響的業主,均是本條所説的有利害關係的業主。隨着這方面實踐經驗的不斷積累和完善,國家有關部門還將對這一問題作出具體的規定。另外,作為業主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規範的建築區劃內有關建築物及其附屆設施的管理規約也可以依法對此問題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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