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法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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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法二十條
招標法第二十條的內容是什麼呀?
《招標投標法》第十九條規定了招標文件中必須包含的內容,,這些內容將使供應商或承包商能夠提交符合招標人需求並使招標人能夠以客觀和公平方式進行比較的投標,從而體現招標程序的公開性、公平性和公正性。這就要求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內容,特別是其中的技術規格,必須符合公平競爭性的要求,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或其他內容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商標或商號、設計或型號、具體原產地或生產廠家,不得有傾向某一潛在投標人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   但無法準確或清楚地説明擬招標項目的特點和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相當於”或“同等品”字樣的,不在此限。所謂專利,就是特定的公民或法人在一定時期內由於創造發明而獨自享有的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包括髮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所謂商標,就區別一個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的商品和其他生產者或者經營者的商品的一種標記。   我國法律規定,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商標註冊享有商標專有權,受法律保護。所謂商號,是指企業或其他工業製品的性能、規格和大小。所謂原產地,是指表示某商品“原產於哪裏”或“來源於哪裏”的某一地區名(如“法國白葡萄灑”)或某一國家的某一地區名(如“景德鎮瓷器”),並且該商品與該地理名稱(無論大小)在質量、功能或其他特徵上密切相關。可見,對上述特定專利、商標等專有權或特定設計、型號、原產地或廠家的提及,實際上是明示只有這特定的廠家或產品符合招標人的意願,其他廠家或產品則不在其列,這顯然限制和排斥了其他潛在投標人。所謂“傾向某一潛在投標人或排斥某一潛在投標人的內容”,暗含有利於或排斥特定的潛在投標。這也是針對和利於特定的廠家或產品,而限制和排斥其他的廠家或產品的做法,因而也是應該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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