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失業保險辦理流程是什麼?
一、深圳失業保險辦理流程是什麼?
1、查驗身份,審核申領條件
申領人出示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及本市商業銀行活期存摺或借記卡複印件(已與社保機構綁定銀行賬號的無需提供),窗口工作人員查驗身份,把申領人的身份信息或社保電腦號錄入計算機系統,由計算機系統審核是否符合申領條件。
2、出具決定書
1)窗口工作人員對經計算機系統審核符合申領條件的,由計算機系統出具《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
2)窗口工作人員對經計算機系統審核不符合申領條件的,出具《失業保險待遇不予核發決定書》;
3)決定書一式兩份,失業人員簽字後與社保機構各執一份。
3、申領結果,業務辦結
1)申請人獲得《失業保險待遇不予計發決定書》→申領失敗;
2)申請人獲得《失業保險待遇計發決定書》→申領成功→社保機構於次月15日前按月支付失業保險金到失業人員銀行賬上。
二、辦理條件是什麼?
申請人同時滿足以下條件,可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
1、員工參加失業保險滿一年,或者繳費不滿一年但本人仍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3、本市已辦理失業登記,且本人有求職要求。
三、需要哪些申請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或社保卡原件;
2.本人本市的商業銀行活期存摺或借記卡複印件(已與社保機構綁定銀行賬號的無需提供);
3.有視同繳費年限的須提供本人人事檔案。
辦理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四、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條件是什麼?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勞動者應當在離職60日內依法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就業局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通常需要身份證、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失業證等內容。
失業金領取條件:
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2)由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的;
(5)勞動者本人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想要辦理失業保險的人員應當在當地社保中心辦理,符合條件的要到參保地市社保機構申請領取失業金。一般來説,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後就要去辦理失業登記,60日內就可以到縣社保局失業保險股申領失業保險金,申請領取失業保險待遇資格進行核准後,符合條件的享受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