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税務行政複議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89W
簡述税務行政複議程序
有關税務的行政複議程序
凡因税款徵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税務行政當事人需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税務行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內在省地税局直屬徵收分局繳納或解繳税款及滯納凡因税款徵納問題發生的爭議,税務行政當事人需申請複議或提訟,應按下列程序辦理:一、税務行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15日內在省地税局直屬徵收分局繳納或解繳税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二、税務行政當事人在法定期限60日內在省地税局以書面或口頭方式提出申請,要求行政複議,省地税局在5日內進行審查並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省地税局在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税務行政複議決定。三、税務行政當事人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或收到不予受理裁決之日起向省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行政訴訟,省人民法院接到訴訟狀,進行審理應在七日內或做出不予受理裁定,當事人可以對不予受理裁定不服提起上訴。四、税務行政當事人在複議決定做出之前可以撤回税務行政複議申請。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