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複議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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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行政複議特點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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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有哪些

我國税務行政複議的特點,主要有:一、税務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一般由原處理税務機關的上一級税務機關進行。二、税務行政複議以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税務具體行政行為為前提。這是由行政複議對當事人進行行政救濟的目的所決定的。如果當事人認為税務機關的處理合法、適當,或税務機關還沒有作出處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有受到侵害,就不存在税務行政複議。三、税務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相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對於大多數行政案件來説,當事人都可以選擇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序解決,當事人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此基礎上,兩個程序的銜接方面,税務行政案件的適用還有其特殊性。根據《徵管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對於因納税問題引起的爭議,税務行政複議是税務行政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未經複議不能向法院起訴,經複議仍不服的,才能起訴;對於因處罰、保全措施及強制執行引起的爭議,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複議或訴訟程序,如選擇複議程序,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四、税務行政複議因當事人的申請而產生。當事人提出申請是引起税務行政複議的重要條件之一。當事人不申請,就不可能通過行政複議這種形式獲得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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