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做擔保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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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做擔保使用
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是否可以做擔保使用
1、民法典房屋買賣合同不可以做擔保使用。
2、房屋買賣合同本身不能夠作為擔保,但可以作為具有還款能力的證明材料提交。擔保,是用已經取得私人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將來不能按時還債時,債主就可以對擔保物享有一定的優先處置的權利。
3、擔保包括抵押、質押等種類,所以,可以提供的擔保物首先要是有價值的、可以變現財產,比如房屋、車輛。在信用擔保的情況下,形式上看只是某個個人簽字,沒有提供任何財產,實際上保證人是承諾以自己名下所有財產作為債務擔保。
而房屋買賣合同本身沒有價值,不能變現,也就不能作為擔保物。如果提供擔保的目的就是為了取得房貸,分期購買商品房,那麼房屋買賣合同是銀行必須要求提供的材料之一,最終是將房屋作為擔保財產抵押給銀行。
4、如果是想用房屋作為擔保物進行其他類貸款,但尚未取得房產證件的情況,則要看具體放貸機構的審核要求。擁有房屋買賣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貸款人具有較高的收入及還款能力,放貸機構可能將其視為優質貸款對象,貸款申請通過率會更高。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的定義】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範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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