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侵害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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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犯結果犯危險犯侵害犯
1.行為犯。通説認為,只要存在“行為”即為既遂,危害結果是否發生並不影響既遂的成立。
2.結果犯。
首先須闡明一點,刑法學中的“結果犯”一術語,同時表徵着兩方面的不同含義,在邏輯學中該現象被稱為“同一語詞表達不同的概念(不同的內涵及外延)”。
3.危險犯。
關於危險犯,通説認為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律規定的發生某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作為既遂標誌的犯罪。
4.陰謀犯。
陰謀犯一般只在涉及國事的犯罪中出現。
1979年刑法中曾使用“陰謀”的字眼以描述某些犯罪的客觀行為特徵;
新刑法雖未使用“陰謀”一詞,但其實仍有類似的規定。
通説認為,就陰謀犯而言,行為人只要實施預備行為即構成既遂的犯罪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