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和結果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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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犯是指不僅要實施具體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行為,而且必須發生法定的犯罪結果才構成既遂的犯罪。以故意殺人罪為例,行為人對被害人着手實施殺害行為後,只有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才能構成犯罪既遂,如果由於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只能成立犯罪未遂。
危險犯是指以行為人實施的危害行為造成法定的一種危害結果的危險狀態為既遂標誌的犯罪。比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的危險,就認為犯罪既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造成這些交通工具傾覆,才是犯罪既遂。
《刑法》第二十二條,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 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具體危險犯和結果犯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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