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危險犯是行為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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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體危險犯是行為犯嗎

具體危險犯是行為犯嗎?

要看具體情況來進行判斷,具體危險犯即可以是行為犯,也可以是結果犯。行為犯,指以危害行為的完成作為犯罪客觀要件齊備標準的犯罪。只要行為人完成了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犯罪的客觀方面即為完備,犯罪即成為既遂形態。這類犯罪的既遂並不要求造成物質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結果,它以行為是否實施完成為標誌。但這些行為又不是一着手即告完成,這種行為要有一個實施過程,要達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視為行為的完成。在着手實施犯罪的情況下,如果達到了法律要求的程度,完成了犯罪行為,就視為犯罪的完成,構成了犯罪的既遂。這類常見的犯罪有:強姦罪、姦淫幼女罪、脱逃罪、誣告陷害罪等。

二、危險犯的區分

1、具體危險犯

具體危險犯中的具體危險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體地達到現實化的程度,這種危險屬於構成要件的內容。作為構成要件,具體危險是否存在需要司法官員加以證明與確認,而不能進行某種程度的假定或者抽象,所以,具體危險是司法認定的危險。

具體危險不是一般人的危險感覺,也不是一般人對當時情況所進行的大致判斷。對具體危險的證明和判斷,應當由司法官員以及其他有專門知識或專業認識能力的人,以行為當時的各種具體情況以及已經判明的因果關係為根據,認定行為是否具有發生侵害法益的可能性。

2、抽象危險犯

抽象危險犯是指行為本身包含了侵害法益的可能性而被禁止的情形。抽象危險不屬於構成要件,只是認定行為可罰的實質違法根據,是立法者擬製或者説立法上推定的危險,其危險及其程度是立法者的判斷,法官只要證明危險不是想象的或臆斷的(迷信犯),就可以認定危險的存在,該當構成要件的行為具備可罰的實質違法性。

雖然抽象危險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險,但在認定抽象危險是否存在時,法官的判斷仍然是必要的,由此才能確定有無立法者推定的危險。

危險犯和行為犯共同的一點就是隻要實施了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就構成了犯罪既遂的條件。因此具體危險犯是有可能是行為犯的。但是也有可能是結果犯,結果犯需要嫌疑人對客體造成實際的損害才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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