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複議聽證程序
行政複議聽證程序有哪些
過程
聽證書記員:
一、核對聽證參加人(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複議參加人)身份
二、宣佈聽證紀律:
1、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發言、提問;
2、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不得錄音、錄像和照相;
3、未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不得退場;
4、不得吸煙和隨地吐痰;
5、旁聽人員不得大聲喧譁,不得鼓掌、鬨鬧或者進行其他妨礙聽證秩序的活動;
6、關閉通信工具。
(向聽證主持人報告聽證會準備就緒)
聽證主持人:
一、宣佈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名單。
二、宣佈聽證會開始,案由(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案)。
三、在聽證活動中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權利、義務:
(一)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的權利是:
1、認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或者書記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可以申請回避;
2、可以委託l至2人作為代理人蔘加聽證;
3、進行陳述、舉證、質證和辯論;
4、聽證結束前作最後陳述.
(二)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承擔下列義務:
1、遵守聽證紀律;
2、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聽證員的詢問,如實陳述;
3、委託代理人的,應當出具授權委託書,明確委託事項和權限;
4、申請人可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承擔舉證責任。
四、詢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權利、義務是否清楚,是否申請回避 。
五、聽證順序
第一階段:
1、申請人就申請行政複議請求、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2、被申請人就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和依據進行答辯;
3、第三人就有關事實和理由進行陳述。
第二階段:聽證主持人歸納案件爭議焦點,被申請人舉證,申請人、第三人也可對自己的主張提出證據,進行質證。
第三階段:辯論(開始辯論,順序: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
第四階段: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作最後陳述
六、宣佈聽證結束(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在聽證筆錄上簽字)
綜合上面所説的,如果納税人發現政府官員違法的話是可以行政複議和聽證的,因此,對於税務行政複議和聽證有什麼區別?行政復義就是必須在複議之前把納税人該繳納的税交完,才有資格進行行政複議,而聽證是可以不需要把繳納罰款就可以進行的,因此,方式不同採用的方法也會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