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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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國家行政機關當中的工作人員畢竟也是普通的勞動者而已,所以誰也沒辦法絕對的就保障他們在工作的過程當中不會發生紕漏,例如説,工傷申請行政複議就有推翻第一次工傷認定結果的案例,這就是建立在當事人對於社保機構下發的工傷認定的結論就是有爭議的。那當然要知道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一、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序是什麼?

收到工傷認定相關文書60日內向上一級社會保險行政機關或當地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5日內審查是否受理,60日內審理完畢。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複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複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複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複查,對複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工傷認定不服行政複議需要什麼材料?

個人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複議所需資料: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三份),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書複印件、員工本人身份證複印件、員工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支持員工本人觀點的,且之前工傷認定時未提供的材料);若是由單位申請行政複議,還需提供單位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複印件、委託書原件。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辦法》

第二十三條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實質上,工傷認定行政複議程序也是比較簡單的,因為當事人只要攜帶原來的工傷認定的結論,相關申請書,然後關鍵要提交一些有利於行政複議的證據,交給當地社保及的上一級的主管機構即可,其他一些細節性的流程,這是由主管行政複議的單位來把控的,員工只需要等待60天左右的時間就能夠收到行政複議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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