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終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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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終止的情形
公證終止的情形
終止公證是指公證處受理公證後,出具公證書之前,因出現法定事由致使公證處無法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時,而作出停止辦理該公證事項的決定。根據規定,終止公證有以下幾種情況:
1、辦證超過了法定期限。從《公證程序規則》(試行)》四十四條規定:“公證事項應在一個月內辦結,重大複雜的、當事人舉證不足的,或需經過調查的,經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適應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因當事人原因致使在六個月之內不能辦結的應當終止公證。
2、當事人撤回申請的。申請公證是當事人的權利,在申請後根據實際情況,不需要再辦理公證的可以申請撤回,但撤回公證的申請應在公證書出具之前,公證處對撤回公證的申請一般應准許,但如經過審查,公證費可按該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公證書雖未發給當事人但已審批的,是已出證,當事人不能撤回申請,公證費亦不退。
3、因當事人死亡或法人終止造成無法繼續辦理或繼續辦理已無意義的。當事人的死亡或法人的終止,使公證事項的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主體不存在,繼續辦理就毫無意義,因而應當終止公證。有的時候公證事項對繼承人或其他權利人仍有意義,只要死亡的當事人權利、義務有人繼續承擔,公證處仍可繼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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