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長時間可以做工傷鑑定 - 具體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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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長時間可以做工傷鑑定,具體規定有哪些
多長時間可以做工傷鑑定,具體規定有哪些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沒有提出申請的,工傷職工可以自己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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