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鑑定鑑定哪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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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鑑定哪四項
工傷鑑定鑑定哪四項
1.工傷鑑定3項,並非4項,即:勞動功能障礙程度鑑定、生活護理程度鑑定、停工留薪期確認。
2.法律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
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鑑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鑑定管理辦法》第七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滿(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延長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鑑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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