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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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抵押登記
湖南企業債券土地抵押擔保的登記方式

1、先發行債券再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在發行本期債券前,抵押人先出具《抵押資產承諾函》,承諾將明確的抵押資產用於為本期債券的本息償付提供抵押擔保,並在本期債券發行完畢後的一定期限內完成抵押資產登記手續。同時,抵押資產相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比如:抵押資產是土地使用權的,其對應的政府主管部門為國土局)出具有關抵押資產抵押問題的書面説明,證明抵押人對抵押資產享有完整的權利,並同意為抵押人發行本期債券的抵押資產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發行人還要為本期債券發行聘請一家機構(一般為商業銀行或證券公司)作為抵押權代理人和抵押資產監管人,由發行人/抵押人與該機構簽署《抵押擔保協議》和《抵押資產監管協議》。


(3)在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審批機構批准發行債券後,發行人開始發行本期債券,並在本期債券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辦完抵押登記手續。


(4)採用這種方式,由於本期債券已經發行完畢,債券持有人身份已經明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就不存在法律障礙。


2、先辦理資產抵押登記手續,再發行債券。


(1)由於企業債券發行前債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確定,採用這種方式發行企業債券,通常的做法是:


①發行人先行為本期債券聘請一家抵押權代理人和一家抵押資產監管人(抵押權代理人和抵押資產監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可為兩家不同機構,也可為同一家機構),由抵押人與抵押權代理人簽署《抵押擔保合同》,約定:抵押人應當在本期債券發行之前與抵押權人辦理完成抵押資產登記手續,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②雙方應按照抵押登記機構的要求及時提供相關登記資料及文件。抵押登記機構就《抵押擔保合同》項下資產抵押登記核發的他項權利證書或其他抵押登記證明文件的正本原件由抵押權人保管。在取得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審批機構批准發行債券後辦妥資產抵押登記手續,再按照發行計劃發行債券。


(2)採用這種方式,由於本期債券尚未發行,債券持有人身份尚未確定,因此,存在被抵押登記部門拒絕辦理抵押登記的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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