層層轉包的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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層層轉包的合同效力
工程層層轉包應防範勞動法律風險

施工企業在與項目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時,還應在承包人交納的履約保證金中設置一定數量的用工風險保證金,約定該保證金的用途和返還方式,以抵消項目承包人帶給施工企業的難以確定的用工風險


據瞭解,建築施工領域普遍存在這樣的現象,即具備建築施工企業資質的施工承包單位在工程中標後,將部分或全部施工工程分包或轉包給其他單位,甚至非法轉包、分包給不具備我國勞動法律制度所要求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單位,更有甚者是直接向個人(俗稱“包工頭”,非勞動法律制度所規定的用人單位,不具備勞動關係主體資格)轉包、分包。工程經層層轉包、分包後,一旦面臨事故傷害,勞動者往往不知如何去認定工傷。


在目前的工傷認定程序中,施工工程承包單位通常會提出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沒有法律關係進行抗辯,將對勞動者的責任推向負責組織實際施工人員的包工頭,包工頭則以自己與實際施工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推脱責任。


並不是所有的工程都是可以向外轉包的,只有經過批准的才可以進行轉包。轉包方和承包方都應該對工商承擔起責任,除了這方面的賠償,受害者還可以申請工傷鑑定,用人單位不負責申請的,可以由勞動者自己申請,工傷認定之後,帶着然後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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