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擔保法律的規定擔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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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律的規定擔保合同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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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擔保法》的規定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當事人以其他財產抵押的,可以自願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因此這些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最高額抵押同樣適用。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最高額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範圍,不包括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債權人、抵押人破產後發生的債權。由此可以推斷其所擔保的債權不包括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應當從抵押物拍賣價金中扣除,不應算入最高額內。

從上述我們可以看出,最高額抵押擔保抵押物拆遷在我國的法律上有着很多的法律條例,因為最高額抵押有着同樣大的風險,一旦操作不好就容易損失。但是好在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金額是固定的,減少了風險的概率。所以建議遇到這類情況的讀者先了解一下這方面的法律知識,避免出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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