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行政賠償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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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述行政賠償的程序
試述行政賠償的程序相關的內容是怎樣的?
第九條 要求行政賠償的,應當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行政賠償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具體的賠償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三)申請的年、月、日。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第十條 行政賠償申請的受理機關: (一)賠償請求人單獨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由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其中賠償義務機關為兩個以上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共同賠償義務機關中任何一個機關要求賠償,並由該賠償義務機關受理。 (二)與行政複議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根據《行政複議條例》的規定,由有管轄權的行政複議機關受理。 第十一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賠償請求事項屬行政賠償範圍; (二)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符合法定條件; (三)賠償請求在法定時效內提出; (四)賠償請求屬於本機關受理範圍。 第十二條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行政賠償申請書之日起10日內,對行政賠償申請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賠償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並填寫行政賠償申請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二)賠償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經賠償義務機關負責人審批後,填寫行政賠償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賠償請求人。 (三)賠償申請書不符合本規定第九條內容的,退回賠償請求人限期補正並註明補正的內容;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 (四)不屬於本機關賠償的,應當告知賠償請求人向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提出;已受理的,撤銷受理決定,並將賠償申請書以及有關材料移送負有賠償義務的機關,同時將撤銷決定以及移送情況告知賠償請求人。受移送的機關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有異議,可以由雙方共同的上一級機關指定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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