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的程序是什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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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程序如下:
1.提出賠償請求。受害人單獨提出賠償請求的,應當首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拒絕受理賠償請求。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決定的,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賠償義務機關的受案。
3.審查下列內容:
(1)賠償申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範圍。
(2)有無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關於不予賠償的規定情形。
(3)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4)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
(5)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
(6)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4.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予以賠償的,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對本機關不負有賠償義務的申請,應通知賠償請求人向有賠償義務的的機關提出。
5.行政賠償的執行。
《國家賠償法》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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