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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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是什麼?

(一)申請賠償與受理立案:

1、機關行政賠償案件的受理機構,負責對賠償請求進行初步審查並決定是否立案。

2、請求賠償應由請求人填寫《行政賠償申請登記表》。特殊情況不能以書面方式提出的,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受理機關承辦人員代為填寫並作出筆錄,當事人簽名。

(二)審查:

1、賠償申請是否屬於法律、法規以及規章規定的賠償範圍。

2、有無法律、法規以及規章關於不予賠償的規定情形。

3、請求人是否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

4、是否應由本機關予以賠償。

5、賠償請求是否已過時效。

6、請求賠償的有關材料是否齊全。

(三)行政賠償案件的辦理:

1、對已立案的行政賠償案件,由案件受理機構送有關業務工作部門辦理,特殊情況外,也可由案件受理機構直接辦理。

2、承辦部門應在一個月內對賠償請求提出予以賠償或不予賠償的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送政策法規處審核。

3、政策法規處對承辦部門的意見應在十日內進行審核,報本機關分管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4、司法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予以賠償的,製作《行政賠償決定書》。

5、對不符合法定賠償條件,決定不予賠償的,製作《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行政賠償決定書》和《不予行政賠償決定書》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署,加蓋機關印章,並送達賠償請求人。

6、對本機關不負有賠償義務的申請,應通知賠償請求人向有賠償義務的的機關提出。賠償義務人是其他司法行政機關的,也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收案後移送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

(四)行政賠償的執行:

負有賠償義務的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賠償決定的執行。

二、行政訴訟需要開庭審理嗎?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也就是説一審要開庭審理,但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不公開審理。注意不公開審理也要開庭審理。二審法院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也就是不開庭審理。

當事人知道行政機構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到自己的權益時,在法定的期限內,收集好證據材料,寫好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實現行政訴訟的權利。

行政賠償訴訟的程序並不複雜,按照步驟進行就可以,行政訴訟可以開庭審理,也可以不開庭審理,是由法院決定的,涉及到國家祕密,個人隱私的行政訴訟案件,是不需要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決定下達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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