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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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數額
行政賠償數額計算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數額,應當以職工年平均工資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數的方法計算。年平均工資以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字為準。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歷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三)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民政部門有關生活救濟的規定辦理。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週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至死亡時止。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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