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權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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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權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姓名權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1.姓名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權。只有自然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才叫做姓名,因而自然人才享有姓名權。法人人格的文字標識是名稱,享有的是名稱權,而不是姓名權。有人認為名稱就是法人的姓名權,是一種誤解。

2.姓名權的客體是自然人對自己人格的文字標識的專有權。姓名權的核心問題就是專有權,他人不得享有、使用,只能是權利人自己享有和使用。專有的客體,就是自然人的人格文字標識。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而且也包括其他類似於姓名的筆名、藝名、別號等等。
3.姓名權的基本義務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姓名權是絕對權、對世權,除了姓名權本人之外,任何人都是義務主體,都負有不得侵害其姓名權的義務。法律規定:“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姓名權,就是姓名權義務人所應當承擔的基本義務。
4.姓名權的性質是人格權。有人認為,姓名權具有人格權和身份權的雙重屬性,在這種雙重關係中,人格關係與財產沒有關係,但身份關係卻與財產關係有聯繫,如身份權中的撫養權、贍養權、繼承權都與財產有關係。 這種觀點不正確。姓名之姓,表明的是血緣關係,但名並非如此。同時,撫養、贍養和繼承都依身份關係而發生,但是不是因為叫了什麼名字而產生的身份,而是依據親屬關係而產生。姓名錶明的是人格,並不是身份關係,將這兩個問題混淆在一起,是不準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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