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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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具有什麼法律特徵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依法享有經營自主權,所以應當有權自主決定在什麼領域中從事經營活動。因此,公司的經營範圍,不應當內政府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或指定,而是應當由公司自行確定,是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要求的。公司經營法規是約束公司經營行為,保證市場平穩運行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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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

行紀合同的法律特徵。根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行紀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徵,第一行紀合同主體的限定性,在我國行進合同的委託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組織。但是行即人只能是經批准經營行紀業務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第二,行紀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行紀合同屬於提供勞務類的合同,行紀人為委託人從事貿易活動,其所提供的勞務具有特定性。第三行盡人事,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委託事務,也就是進行貿易活動。第四,刑警人是為委託人的利益辦理為委託事務。雖然刑警人是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進行交易,交易所產生的權利義務最終屬於委託人。第五,行紀合同是諾成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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