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車人是否屬於交強險賠償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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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車人是否屬於交強險賠償對向
汽車無責交強險是否賠償

會賠償,保監會發布的《交強險條款》第八條對具體限額做出了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責任限額有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國務院依照《道交法》授權制定了《交強險條例》,其中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範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保監會發布的《交強險條款》第八條對具體限額做出了明確規定:“被保險人無責任時,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無責任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明確了保險公司應對保險事故承擔無過失賠償責任,即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人身傷亡及財產損失的,保險人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


《交強險條例》系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效力低於《道交法》;保監會制定的《交強險條款》系格式條款,其部分減輕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不應採信,應以《道交法》為處理依據。


且交強險的立法主旨在於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和受害人親屬得到及時救助,體現以人為本的精神,也有利於社會和諧穩定。因此本案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總限額122000元內賠償四原告損失並無不當。


第四十八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解讀:此條規定的是特別法優先原則,


機動車交通事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執行。機動車之間的相撞採用過錯責任原則,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機動車和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無論機動車一方是否有過錯,均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此時機動車沒有過錯,則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道交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交強險中,有統一實行的責任限額,其中就包括了被保險人在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所以無責交強險是會賠償的,但是也對具體的限額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不會無限額的賠償,在責任限度內的都會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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