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賠償後交強險是否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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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人若足額賠償後,則交強險不再賠償。
對於侵權損害賠償我國適用“填平原則”。在交通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對於向侵權人請求賠償或者向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請求賠償具有選擇權。在受害人已經從侵權人處獲得全部賠償的情況下,受害人無權再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但在受害人從侵權人處僅獲得部分賠償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保險公司可以在賠償時作相應的扣減。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侵權人賠償後交強險是否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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